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8-04-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9&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6C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805&OpenCondition=】
© 2011 - 本系统中的信息仅供参考,在正式场合使用时,请与标准文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