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8&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33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309&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