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城镇街道清洁卫生工作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2-04-0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一、搞好城镇街道清洁卫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除害灭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市地处渤海之滨,是首都门户,又是对外开放的城市,搞好城镇街道清洁卫生尤其重要。为此,要大力加强爱清洁、讲卫生的宣传教育,把全市人民动员起来,积极参加清洁卫生活动,为建设文明、整洁、美丽的新天津做贡献。
  二、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都要结合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针对自己的情况,制订清扫保洁措施,增设卫生设施。要按照区、街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制,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搞好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文明施工,共同维护城镇街道清洁卫生。
  三、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及群众清扫保洁人员,必须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及时地搞好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处理及街道里巷的清扫保洁。并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人人都要尊重清扫保洁人员的劳动。
  四、人人都要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污水污物,不乱涂乱贴,并自觉维护道路、机场、港口、码头、河道、火车站、电(汽)车站、农贸市场、停(存)车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处的清洁卫生。
  五、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发现、认真总结、积极推广清洁卫生先进街道的经验,推动街道卫生工作的开展,不断改善我市城镇街道卫生的面貌。
  六、城镇街道清洁卫生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公布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3&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64B%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