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
  • 颁布日期:1996-12-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7&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51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4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