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2-09-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8月2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9月2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6&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1DF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403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