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下发《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6-07-0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卫生部
为促进“金卫”工程实施,加强卫生系统医用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管理,现将《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2月27日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下发的《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鉴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卫生系统计算机软件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卫生系统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保证卫生系统医用计算机软件正常运行,确保完成预期指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卫生系统所属单位为主要用户开发的各种医用及有关计算机软件的评审。 第三条 卫生部和省级(含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为计算机软件评审单位,按照下述分工对不同类型的医用计算机软件进行评审:
1.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软件,应由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主持评审,评审通过,方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拟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的软件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卫生主管部门主持评审;
3.单位内部使用的软件,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评审。
评审后的软件应及时报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申请评审的软件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符合评审范围,二是用户已试用三个月以上。申请评审软件的单位必须提供按《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写指南》(GB 8567-88)编写的下列资料:
1.软件需求说明书;
2.软件设计说明书;
3.用户操作手册及使用说明书;
4.项目开发总结报告;
5.用户意见及使用报告;
6.试用单位使用中,计算机处理结果的打印样本;
7.研制单位打印输出的原程序清单。 第五条 以上前六种资料应在评审会前十天提供给评审会有关人员预先审阅资料。 第六条 为保护软件版权,不对盗版软件进行评审。对成果权属等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评审。已评审的软件如又作了重大修改,必须重新申请评审,以便动态地维护软件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单位应对软件产品负责,要有相应稳定的软件维护和推广应用服务人员。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的评审不仅考察软件功能、性能的先进性,而且要有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运用质量评价方法和技术,对软件的可维护性、可修改性、自描述性、一致性、健壮性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 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
1.系统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
2.审查研制单位提供的全面测试软件系统的工作环境条件;
3.考察、测试软件运行情况。测试组应由主持评审单位指派并有测试大纲,测试组在评审前要用较充分的时间详细测试软件,为评审提供完整的测试报告;
4.调查用户,考核软件开发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条 为搞好评审工作,主持评审单位应聘请有权威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并根据软件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评审形式。
评审委员会为技术鉴定组织,有权肯定或不予肯定被评审的软件。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是被评审软件研究人员;被评审软件研究单位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软件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的原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评审结论,记入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负责任并对所评审的软件承担保密的义务。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主持评审的单位应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发现评审报告中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评审委员会补充进行评审;发现评审报告弄虚作假或在评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的,有权驳回评审报告,另行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评审软件的单位应缴纳评审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计算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