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谈新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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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商务部、公安部于2005年2月9日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日前,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条约法律司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新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典当业迅速发展,在满足应急性的融资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少数典当行存在违规操作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制定颁布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公安部在原《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基础上,总结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针对当前我国典当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制定并颁布的。新《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增加了透明度,明确了办事程序;二是集中反映了相关部门的意见,体现了政策的协调一致性;三是着重强化了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注意维护不同主体利益,兼顾了社会公平。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由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9章73条组成。新《办法》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第一,适当提高了市场准入条件。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及相应的规模要求,对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做了进一步细化和上调,同时针对原《办法》中准入条件过于宽松的状况,本着有利监管的原则对股东及其出资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加强了典当行业务特别是资产比例的管理。对金融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强了防范。如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等。
  第三,降低了综合费率上限。动产质押、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上限均有所下降。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当户负担,还可以促使典当行扩大经营,提高服务水平,进而改善行业社会形象。
  第四,简化了事前审批程序。着重简化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商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放到地市级公安局。这有利于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强化了事后监管。加强了监管制度建设,规定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细化了重大事件和问题报告制度;强化了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加强了对负债、放款、当票等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加了规范经营的内容;明确了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集资、销赃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为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规范典当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提高行业社会地位,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67060&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