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1991-03-2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管辖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会计人员。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是中方会计人员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法规、制度;
(二)具备一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完成本职任务。 第六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外资企业除外)审查同意,会计考试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 会计考试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二门。 第八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证的人员,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的人员,不得在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担任会计工作。 第九条 任用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人员担任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签卡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同时查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发现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的人员独立担任会计工作的,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记载持证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工作业绩、论著、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并按要求的时间按人列报市财政部门备核。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调离(包括退休、离职等)外商投资企业时,其所在单位应将调离人员的会计工作证送市财政部门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会计人员违反财会制度,使国家、集体遭受损失,或借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的,市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工作证,建议其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遵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法规、制度;
(二)具备一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完成本职任务。 第六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外资企业除外)审查同意,会计考试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颁发。 第七条 会计考试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定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二门。 第八条 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证的人员,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的人员,不得在外商投资企业独立担任会计工作。 第九条 任用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人员担任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签卡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同时查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发现无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的人员独立担任会计工作的,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记载持证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工作业绩、论著、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工作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并按要求的时间按人列报市财政部门备核。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调离(包括退休、离职等)外商投资企业时,其所在单位应将调离人员的会计工作证送市财政部门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会计人员违反财会制度,使国家、集体遭受损失,或借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的,市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工作证,建议其所在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