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3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标怀孕第一个子女的,由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予以批评教育,补办生育子女证明;其中未达晚育年龄的,对夫妻双方各收取200元计划外生育费。”
  第二款修改为:“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怀孕第二个子女的,经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审查,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准予补办生育子女证明;其中未达生育间隔或者女方年龄不满28周岁的,对夫妻双方各收取500元计划外生育费。经审查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规定的,按《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2&order=7&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397B%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4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