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 颁布日期:1951-03-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政务院

  一、为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之地方货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四、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出入国境之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此项夹带之货币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伪造、变造嫌疑者,查获机关应连同邮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EFC4%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5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