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移民工作的决议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9-07-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特大型工程。做好库区移民工作是三峡工程成功的关键。1998年至2003年,是库区移民的攻坚阶段,我市需搬迁安置移民45万人,搬迁两座城市、五个县城和416家工矿企业,修建1336万平方米移民房屋,完成一批等级公路和输变电、通信、港口、码头等专业设施的复建,任务非常艰巨而繁重。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深入库区视察了移民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大对移民工作的监督,打好移民攻坚的总体战,确保我市三峡库区移民任务的全面完成,特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指导库区移民工作,执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市)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和移民资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1999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关于移民搬迁和企业迁建两个调整的精神,不断解放思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走出一条移民工作的新路子。建立移民工作整体推进的组织领导体系、目标管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监督检查体系,确保移民工作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移民,将移民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建议国务院尽快修订移民工作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有关三峡工程移民的法律,为移民工作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移民法规的研究,有计划地制定移民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移民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市政府要把依法移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根据国务院有关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的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并对农村移民安置、工矿企业迁建、城镇迁建、移民资金管理、移民迁建规划区土地管理、移民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库区文物保护等方面工作制定政府规章,保证移民工作有法可依。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政府移民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移民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保证移民法规的贯彻执行。把以下方面作为人大监督移民工作的重点:一是农村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要坚持多种方式安置农村移民,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二是淹没区城镇迁建规划的实施。要正确处理好城镇迁建与发展的关系,严格执行城镇迁建规划。三是库区工矿企业搬迁规划的修订与实施。迁建企业要调整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产品结构,决不能搞原样搬迁和重复建设。要立足本地资源发展经济。要切实保障破产、关闭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四是移民工程的建设质量。移民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建筑法》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库岸防护、山体滑坡及其他地质灾害的治理,防患于未然。五是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强化审计监督和监察,增强移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六是库区生态环境保护。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移民迁建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严禁开垦25度以上坡地。保护和培育好山林,防止水土流失。加快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弃物治理设施的建设,真正做到环境保护、建设与移民迁建同步。七是库区文物保护和寺观教堂迁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三峡工程淹没迁建区的文物古迹,要按照"重点发掘、重点保护"的原则,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移民干部的监督。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移民干部队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移民干部队伍,并保持移民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移民干部对移民工作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要勤政廉政,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严格依法办事。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移民工作监督,并把对人的监督与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结合起来。对移民工作中的重大违法行为要跟踪监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积极支持政府做好移民工作,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实和加强监督移民工作的机构和力量。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开展一次移民工作视察。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对移民工作进行专项的检查或调查。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移民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情况。
全市人民要关心、支持移民工作,团结一心,共同奋斗,努力完成我市的移民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