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毡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农业部发布)
- 颁布日期:1989-11-1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各种油毡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负责全国油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临时营业执照不能申请。
(二)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年生产能力10万卷以下的企业在具备必要的生产控制手段后,只要联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检验室或油毡产品由化验室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厂代检,亦视为化验合格)。
(三)出厂油毡质量和名称、标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四)联营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油毡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不合格的退回),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检验合格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经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经审查、抽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9)29号文批准的各省、市级建筑防水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省、市油毡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未经批准检验油毡产品的省、市,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抽检工作,并提出检验报告,交企业所属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由省质检站检验的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申请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审查员的选派
油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国家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审查员必备条件按《管理办法》的附件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规定选派,要求如下:
(一)审查员可以从建材、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油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毡企业中挑选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油毡专业人员担任。
(二)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正式聘任。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三)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第八条 颁发的油毡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取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油毡包装上注明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码和批准日期。
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毡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1)XK23-016-000□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16--油毡产品编号;
000□--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部门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编号为“016”(见下)
KX23-016-000□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油毡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将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三)因油毡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将油毡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包装纸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后,各油毡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油毡的企业试生产一年内必须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转产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产品生产证即告失败,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编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领导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负责全国油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乡镇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在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含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下同)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油毡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初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临时营业执照不能申请。
(二)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力量和组织机构(年生产能力10万卷以下的企业在具备必要的生产控制手段后,只要联合、分片建立了物理检验室或油毡产品由化验室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厂代检,亦视为化验合格)。
(三)出厂油毡质量和名称、标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四)联营企业各分厂必须自身达到有关规定条件方可取得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按“油毡生产许可证工厂审查考核办法”审查考核合格。 第五条 申请和审批
(一)企业申请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单位)对申请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用。
(二)地方审查
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合格后(不合格的退回),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检验合格才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三)部门抽检
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抽检,经抽检合格的企业,颁发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将抽检结果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登报公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批登报公布。
(五)限期整顿
经审查或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由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逐级通知该企业,并提出整改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再经审查、抽检仍不合格,则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 产品质量检验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技管许发(1989)29号文批准的各省、市级建筑防水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同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本省、市油毡企业的抽样、检验工作;未经批准检验油毡产品的省、市,由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抽检工作,并提出检验报告,交企业所属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由省质检站检验的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在一个月内向国家建材局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申请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审查员的选派
油毡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分国家级审查员和省级审查员,分别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审查员必备条件按《管理办法》的附件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规定选派,要求如下:
(一)审查员可以从建材、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油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油毡企业中挑选工作负责、经验丰富的油毡专业人员担任。
(二)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聘任或由各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推荐。经批准后,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正式聘任。国家级审查员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聘任书及证书。
(三)省级审查员:由各省市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选派根据本地区工作量大小组成若干审查小组。每组审查员不得少于三人,企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参加,省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工作。 第八条 颁发的油毡生产许可证自批准日期起,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取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其油毡包装上注明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码和批准日期。
油毡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码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一)油毡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为:
(1)XK23-016-000□
其中:X--代表许(Xu);
K--代表可(Ke);
23--发证部门编号;
016--油毡产品编号;
000□--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国家建材局发证部门编号为“23”
(三)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规定: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编号为“016”(见下)
KX23-016-000□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油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经常性监督。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调查核实后,注销其油毡生产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将未经检验的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三)因油毡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将油毡生产许可证或印有生产许可证标记的包装纸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后,各油毡企业应积极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新建和转产油毡的企业试生产一年内必须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油毡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因故转产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产品生产证即告失败,并交回发证单位。企业不得以改型产品为名,冒用过去申请的编号,也不得自行在产品编号上附加尾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建材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