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五日省政府第1号令发布)
- 颁布日期:1989-04-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自行提取、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地方及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保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新增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即行政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抵拨经费后的净结余,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净结余等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中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业户。各单位用款时,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编报季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款,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单位须在银行开立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帐户只能上解不能开支,支出帐户按财政部门批准拨款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营企业和教育、民政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管理。即由各单位在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专户,并按照预决算制度,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九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级政府可采取政策引导、协调的办法,合理安排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和所有权单位及时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利用间歇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优先支持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能按期收回的生产经营项目。但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户。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又落实的,由财政部门签署意见,送计划部门作为审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执行。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两项基金可以结合使用,企业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监督,协助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提高其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照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基金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 第十三条 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按规定比例抵补经费后的部分,以及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收入的净结余,按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 第十四条 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先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预算外资金管理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核算,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会计报表上报。单位内部实行分级分项核算的,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帐外设帐,隐瞒资金和私设“小钱柜”。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本级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以便加强对社会财力的引导。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要求,做到各项资金收支计划互相衔接,安排合理,融通方便,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应加强调查研究,提供经济信息,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帮助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银行应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隐瞒资金,坐支或转移预算外资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自行提取、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其范围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
(四)地方及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
(五)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提留比例。国家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保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新增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级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管理,即行政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抵拨经费后的净结余,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净结余等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中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专业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业户。各单位用款时,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编报季度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拨款,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上述方式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单位须在银行开立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帐户只能上解不能开支,支出帐户按财政部门批准拨款数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营企业和教育、民政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管理。即由各单位在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专户,并按照预决算制度,及时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营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式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九条 实行计划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级政府可采取政策引导、协调的办法,合理安排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果。
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和所有权单位及时用款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以有计划地利用间歇资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优先支持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能按期收回的生产经营项目。但不准用于开办金融机构、开发公司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并将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户。对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又落实的,由财政部门签署意见,送计划部门作为审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列入地方和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由建设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工程进度监督拨款。 第十一条 基本折旧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执行。某些项目因技术改造需要与基本建设结合进行的,两项基金可以结合使用,企业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按规定权限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和银行应加强监督,协助管好用好折旧基金,提高其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必须按照财政、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坚持先提后用,并按规定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不得用发展生产和发展事业基金发放奖金、实物和补贴。 第十三条 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按规定比例抵补经费后的部分,以及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收入的净结余,按规定比例分别建立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后备基金。 第十四条 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应先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配备预算外资金管理财会人员,做好会计核算,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并按季向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的会计报表上报。单位内部实行分级分项核算的,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帐外设帐,隐瞒资金和私设“小钱柜”。 第十七条 各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应纳入本级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以便加强对社会财力的引导。各级计划、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宏观经济的要求,做到各项资金收支计划互相衔接,安排合理,融通方便,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应加强调查研究,提供经济信息,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帮助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把资金安排使用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和银行应经常掌握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隐瞒资金,坐支或转移预算外资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