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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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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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 解振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由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据统计,1993年全国工业(不包括乡镇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6.2亿吨,排放量2000万吨,其中排入江、海的1000万吨。目前,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累计堆存量已达59.2亿吨,占地5.5万公顷,其中占用农田3700公顷;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以每年6-7%的速度增长,据1993年统计,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2亿吨,目前全国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由于受技术、资金、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大多数没有达到环境保护所要求的安全、无害化处理和处置,每年都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事故,仅1990年就发生了103起,造成严重后果,损失很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90亿元(按1985年不变价格计算),每年产生的大量可利用而未利用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已超过250亿元。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在立法方面,已经公布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和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如《水法》、《矿产资源法》中,都有关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规定。此外,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规章,如《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的规定》、《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湖南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虽然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对其监督管理提供了一些依据,但还远不能满足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实际需要。有些法律虽然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作了一些规定,但很零散、不全面、不系统,有些仅适用于某些种类的固体废物,有些仅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某些方面;规章的效力不高,难于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制度、重大问题等作出相应的规定。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亟待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明确。因此,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基本原则、制度、政策和措施及监督管理体制、法律责任,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十分必要和非常迫切的。
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4年开始酝酿起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成立了由环境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和法律专家组成的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收集并分析了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及国际公约,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邀请环境科学、法律专家进行了论证,历时10年,十易其稿,向国务院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送审稿)》。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广泛地征求了意见,会同国家环保局反复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今年7月27日,经国务院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
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影响等情况掌握得不十分确切,因而不能有效地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申报登记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确、全面地掌握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为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和污染环境的防治提供可靠的客观依据。
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原则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2年发布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同年,选择了北京、天津、上海、沈阳、武汉、南通、深圳等不同类型并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7个城市进行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于1994年6月全部通过了验收。在试点工作中,共有10688个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使国家掌握了45类危险废物和其他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及去向情况,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实践证明,申报登记可以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草案第四十五条)
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责任
由于经济技术水平的限制,人类至今还不可能将固体废物完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将产生的固体废物全部回收利用。对无法用尽的固体废物进行最终处理、处置,是对固体废物实施无害于环境管理的最后措施。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处理、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国外废物管理立法的通例。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负有处理、处置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责任,这是导致当前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乱倾倒、乱堆放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大量堆存的直接原因。为了有效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草案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妥善贮存、处理、处置。”(草案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负责处理、处置”。(草案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政代执行措施
危险废物在我国仅占废物总量的5%左右,但因其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或者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如果随意弃置,对环境的危害极大。因此,国外废物管理立法都把危险废物作为废物管理的重点,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妥善的处理、处置,
行政代执行是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保证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国外立法中已被广泛采用。我国立法中也有过行政代执行的规定(如《水土保持法》)。为了保证“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负责处理、处置”的规定得到切实遵守,使所有危险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借鉴法制较完善国家的经验,草案引入了行政代执行制度,规定:“不依照本法规定处理、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置;逾期仍不处理、处置或者处理、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理、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者承担。”(草案第四十六条)
四、关于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
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活动,必须既具备达到一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又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否则,就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无防治污染环境设施和技术的条件下,从事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导致严重污染环境的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实践证明,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决不能放任自流。
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实行许可证管理作为控制危险废物、防治污染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如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规定,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持有环保局颁发的许可证。日本《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规定,凡以收集、运输、处理产业固体废弃物为业者,应当向都道府县知事领取许可证。意大利、澳大利亚、英国等也都有关于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其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草案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