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8-12-1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算种类
第三章 结算纪律和责任
第四章 附则
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银行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  第三条 银行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安全办理结算;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结算,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单位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各项经济往来,除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可以使用现金以外,都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第七条 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转帐结算,帐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帐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也可以办理转帐结算。  第八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结算的依据。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使用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按照规定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写明全称,异地结算的应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字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严禁伪造和变造,违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 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下列结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十条 银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十一条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均不予受理,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第十二条 银行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全国的结算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本地区的结算工作。
  专业银行总行根据统一的结算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但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专业银行各级管理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裁决本系统的结算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其各项规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
  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需要可以试行单项办法,但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二章 结算种类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四、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五、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六、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七、汇款人申请办理银行汇票,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须填明兑付银行名称,并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
  八、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汇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并加盖规定的印章和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九、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汇票经背书向兑付地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十、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为本收款人;
  (二)银行汇票在付款期内,日期、金额等填写正确无误;
  (三)印章清晰,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
  (四)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
  (五)汇款人或背书人的证明或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无误后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如果填错,应用红线划去全数,在上方重填正确数字并加盖本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印章,但只限更改一次)。银行汇票的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人。
  十一、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必须由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同时提交兑付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均无效。
  十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后,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解讫通知、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十三、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持银行汇票向银行支取款项时,必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银行汇票背面盖章或签字,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上必须有签发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转汇的,办理兑付后,可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兑付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或银行汇票上加盖“转汇”戳记。已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兑付。
  十四、汇款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到签发银行办理。
  十五、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
  遗失的银行汇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
  (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品交易,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三、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四、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五、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六、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汇票。
  七、商业承兑汇票:
  (一)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二)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应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三)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四)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同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八、银行承兑汇票:
  (一)承兑申请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
  (二)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盖章。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后,将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收款人。
  (三)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1‰的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
  (四)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应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五)承兑申请人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项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
  (六)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九、商业汇票贴现:
  (一)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贴现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二)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一律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如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贴现银行,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
  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申请贴现的银行收取。  
第十五条 银行本票:
  一、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四、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五、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万元。
  六、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七、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
  八、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加盖印章。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金额,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
  九、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人为个人的也可以持转帐的银行本票经背书向被背书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
  十、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确系本收款人,背书连续,银行本票在付款期内,签发的内容符合规定,印章清晰,不定额银行本票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十一、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凭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向银行交验有关证件。
  十二、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
  十三、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可持银行本票到签发银行办理。
  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十四、不定额银行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定额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发行,各银行代办签发和兑付。专业银行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的余额和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应划缴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支票:
  一、支票:
  (一)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可以转帐,转帐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二)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三)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四)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
  (五)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六)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七)签发人必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到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八)收款人应将受理的转帐支票连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他行支票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收妥后入帐。
  收款人凭现金支票支取现金,须在支票背面背书,持票到签发人的开户银行支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需要交验证件。
  (九)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帐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十)存款人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帐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定额支票:
  (一)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交其用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票据。
  (二)定额支票的面额和结算期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需要确定。
  (三)定额支票自银行签发后生效。
  (四)定额支票不记名,不挂失。
  (五)收购单位在结算农副产品价款时,是付现金,还是使用定额支票,由农户自由选择。
  (六)收购单位和农户在收受定额支票时,应审查签发银行的印章和签发日期是否齐全。
  (七)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银行或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交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银行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八)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收进的定额支票,应在背面加盖印章,及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
  银行对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送交的定额支票,不支付现金,超过结算期的不计付利息。
  (九)当地信用社(站)兑付定额支票垫付的资金,银行按行社往来利率和垫付时间计付利息。
  (十)收购部门对超过结算期和未用完的定额支票应及时交还银行,银行将相同金额的资金转入收购部门帐户。
  (十一)定额支票属于有价凭证,要严密手续,妥善保管。单位、农户或银行如因被盗、丢失造成资金损失,应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汇兑:
  一、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二、汇兑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三、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四、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应向汇出银行填写信、电汇凭证,详细填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项内容。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五、汇入银行对开立帐户的收款人的款项,应直接转入收款人帐户。
  六、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所盖印鉴必须与预留印鉴相符,才能办理支取手续。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分次支取的,应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临时存款户。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转汇的,办理解付后,应委托汇入行重新办理信、电汇结算。转汇的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汇入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七、汇款人对汇出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备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向汇出银行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证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仍无法交付的汇款,可主动办理退汇。  
第十八条 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三、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办理,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四、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五、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
  六、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
  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视作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划给收款人。如在付款期满前,付款人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应即办理划款。
  付款人审查付款通知和有关单证,发现有明显的计算差错,应该多付款项时,可由付款人出具书面证明,银行据以划款。
  七、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送交开户银行,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凭证及单证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出具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办理部分划款,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寄给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八、无款支付。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应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的,付款人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的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九、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批发单位、销货单位、购货单位都不在一地,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将商品直接发给购货单位的商品交易,应当分别订立经济合同。销货单位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由销货单位填制两套委托收款凭证,分别附有关单位,同时提交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一份用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另一份用批发单位名义,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直接划回批发单位开户银行,收入批发单位帐户。
  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十、代办发货和代理收货委托收款。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不在一地,销货单位与代办发货单位订立代办发货委托收款合同。发货单位代销货单位发货后,以销货单位名义,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加盖发货单位印章),送交发货单位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货款划回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入销货单位帐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购货单位与代理收货单位不在一地,购货单位应事先将代理收货单位通知销货单位。销货单位向代理收货单位发货后,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送交开户银行向购货单位收款,但应在凭证上注明“代理收货收款”字样。购货单位拒付时,按照上述有关拒付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算纪律和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需要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不准延误、积压结算凭证;不准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们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  第二十五条 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银行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分别收取邮费、电报费、手续费、凭证工本费。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全部免收、存款不计息帐户免收邮费、手续费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邮费,单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每件收费标准收费;双程的每笔按邮局挂号信二件收费标准收费;超重部分按邮局规定的标准加收。
  电报费,每笔按28个字照电报费标准收费。用途栏字数超过三个字的,按超过的字数每字收费的标准加收。急电均加倍收取电报费。
  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标准收费。
  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凭证工本费,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
  27>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额银行本票、使用清分机的支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银行汇票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专业银行总行负责印制。信、电汇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使用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支票、定额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的格式、颜色、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由各银行印制。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银行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结算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
壹、银行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签发行承办银行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汇票委托书(附式一)。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收入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签发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汇票委托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汇款人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
  转帐付款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第二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汇出汇款科目
   (付)××科目 汇款人户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汇出汇款科目
   (付)库存现金科目
  (二)签发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附式二,以下简称汇票)。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帐通知。
  1.汇票的日期和金额必须大写。填写汇票的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果填写错误应当作废重填。
  2.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兑付行支取现金,须在四联汇票第二栏“汇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汇款金额,在兑付行名称栏统银行名称。
  3.汇票委托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汇”的,签发行应当在汇票的用途栏内注明。
  4.在总行确定的跨省、市区域内使用汇票的,如签发行不办理全国联行业务,需要通过全国联行转划的,在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填写的签发行行号之后,应加盖“请划付××全国联行行号行”戳记(可事先盖好备用)。
  (三)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用红色印泥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必须印色清晰,防止模糊不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加盖印章,并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出汇款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汇款人;第一 联上盖经办、 复核名章,并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帐(用丁种帐页)注明汇票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在不能签发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汇票的银行办理。具体处理手续由分行规定。
  二、兑付行兑付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兑付行接到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交来汇票、汇款解讫通知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不予受理);
  2.汇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与进帐单上的户名是否相符;
  3.汇票上盖的印章是否真实,并符合规定;
  4.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
  5.汇票是否真实,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付款期是否超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在汇票背面盖章;
  6.汇票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帐,应当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经审查无误,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汇票作付出传票(以下同),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往帐科目
  在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随联行代付报单寄给签发行。
  对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汇票的兑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二)兑付行接到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收款人交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时,除按上述(一)各项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或兑付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收款人在汇票上背书是否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经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核算,在该科目分户帐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
  1.收款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支付的,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付)联行往帐科目
  2.收款人需要支取现金的,经查看汇票上确已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兑付银行名称相符,可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特种转帐收入、现金付出传票各一联。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付)联行往帐科目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3.收款人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信、电汇或签发汇票,其收款人和用途必须是原收款人和用途,并加盖“转汇”字样,原汇票上填明“现金”字样的,转汇时,在信、电汇凭证或汇票上可照填“现金”字样。
  使用信、电汇转汇,由收款人填制信、电汇凭证,银行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第二联信、电汇凭证代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付)联行往帐科目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使用汇票转汇,由收款人填写汇票委托书,银行签发汇票,按转汇的金额全额填入“实际结算金额”栏,“多余金额”栏填“-0-”。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以第三联汇票委托书作汇出汇款收入传票,第二联汇票委托书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付)联行往帐科目
  (收)汇出汇款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三、签发行结清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签发行接到兑付行寄来联行代付报单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签发,代付报单与实际结算金额相符,多余金额结计正确无误后,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款全额兑付,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以汇票卡片作付出传票,在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连同解讫通知作付出传票的附件。其分录是:
  (收)联行来帐科目
   (付)汇出汇款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2.汇款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以解讫通知作多余款收入传票,汇票卡片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来帐科目
  (收)××科目    汇款人户
    (付)汇出汇款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在多余款收帐通知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并加盖转讫章,通知汇款人。
  3.如果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多余金额应先转入暂收款项科目,以解讫通知代暂收款项科目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来帐科目
  (收)暂收款项科目
   (付)汇出汇款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并通知汇款人持通知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收帐通知代暂收款项科目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暂收款项科目
  (二)签发行对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及多余款收帐通知,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发现有超过汇票付款期(加上正常凭证传递期)的应当主动与汇款人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退款和挂失的处理手续
  (一)退款手续
  汇款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当备函向签发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如系未开立存款帐户的汇款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签发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内填写“未用退回”字样,多余款收帐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入原汇款金额,并加盖转讫章,作为退款收帐通知交给汇款人,解讫通知作收入传票(如系退付现金,即作为付出传票的附件),汇票卡片作付出传票,汇票作付出传票附件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收)××科目    汇款人户或库存现金科目
    (付)汇出汇款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帐。
  汇款人由于汇票和解讫通知短缺了一联而不能在兑付地办理结算时,应当备函向签发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回持有的一联凭证,签发行可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二)挂失手续
  确系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遗失,收款人到兑付行或签发行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汇票挂失申请书”(以汇票委托书代替,在凭证备注栏加盖“汇票挂失”明显戳记),分别作如下处理:
  1.兑付行接到汇票挂失申请书,应审查是否属本行兑付现金的汇票,并查对确未解付的,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汇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格式可由分行规定)后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如收款人委托兑付行通知签发行挂失的,应即办理挂失通知手续,采用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附式三)。俟汇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发生问题,即以查询书代退款通知并附第二联汇票挂失申请书,通知签发行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签发行接到兑付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核对无误后,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退款。俟接到兑付行寄来的退款通知和第二联汇票挂失申请书,即可办理退款手续。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汇款人,签发行另以便条通知其持原第一联汇票委托书(存根)和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款手续。签发行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填制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作收入传票(退现金的免填),原保管的汇票卡片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汇款人户或库存现金科目
    (付)汇出汇款科目
  转帐后,销记汇出汇款帐,在摘要栏注明“汇票遗失款项退还”字样。同时,在多余款收帐通知上加盖转讫章,作退款收帐通知交汇款人。
  2.签发行接到汇票挂失申请书,应查对汇出汇款帐和汇票卡片系属指定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汇票,并确未注销时方可受理。在第一联汇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簿后,与原汇卡片和多余款收帐通知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退汇;如收款人委托签发通知兑付行挂失的,即办理挂失通知手续,采取电报通知的凭第三联拍发电报。
  兑付行接到签发行发来的挂失通知,并查对确未兑付后,挂失通知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俟汇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发生问题,即通知签发行办理退款手续。其手续比照前项规定。
  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遗失,银行不办理挂失手续,但兑付行和签发行可以协助防范。签发行俟汇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发生问题时,由原汇款人备函说明情况后办理退款手续。
  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遗失,不办理挂失手续,也不予协助防范。
  五、认真处理有缺陷的汇票
  银行发现收款人已经收受了有缺陷的汇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一)如汇票上漏盖、错盖规定印章,漏压压数机金额或印章、压印的金额模糊不清,兑付行应将汇票暂时收存不予兑付,对于跨系统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代理行,并以电报或电话查询签发行,等签发行补来正确、清晰印章和压数机压印金额的查复书后才能办理兑付手续。
  (二)实际结算金额超过了汇款金额,兑付行或跨系统代理行应当联系收款人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并按汇款金额进帐,其差额由收款人自行清算。
  (三)签发行如接到兑付行寄来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可根据报单填写的金额先转入暂付款项处理,查明后转帐。
贰、商业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对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附式四,以下简称汇票),应匡算至付款人开户行的邮程,提前委托开户行收款,并填制异地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其号码,作为收款凭据,一并送交开户行。银行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承兑汇票”戳记。其余手续按照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手续处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单独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经审核无误,于汇票到期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有足够款项支付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付出传票,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划款。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付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付)××科目    付款人户
  2.付款人的银行帐户款项不足支付的,在委托收款凭证备注栏注明“付款人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业务公章,按照委托收款的无款支付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退回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同时按照汇票票面金额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向付款人收取罚款。
  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汇票的支付和退回。
  (三)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和委托收款凭证或拍来电报,按照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2.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无款支付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照委托收款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一)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处理手续
  承兑申请人持收款人或本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附式五,以下简称汇票),申请开户行承兑时,应在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银行名称及申请日期,并在“承兑申请人盖章处”盖章,同时填制一式三联银行承兑协议(附式六),随同第一、二、三联汇票及购销合同送交承兑银行。
  承兑银行接到汇票及其有关凭证,由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即可与承兑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三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对汇票、协议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全国联行专用章或省辖联行专用章和用总行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的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后,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承兑申请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然后根据第一联汇票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承兑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的余额要经常与保存的第一联汇票进行核对,以保证金额相符。
  (二)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填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在“特帐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一联作收入传票,一联作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承兑申请人。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2.承兑申请人帐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应转入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帐户无款支付时,应填制三联特种转帐传票,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一联作收入传票,一联作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通知承兑申请人。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科目       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帐户不足支付时。加填二联特种转帐传票,一联作付出传票,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承兑申请人。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付)××科目       承兑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三)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受理汇票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交来的第二、三联汇票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缺少任何一联即不予受理);
  2.汇票是否到期;
  3.汇票上的承兑银行签章是否真实、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汇票金额是否一致;
  4.汇票内容有无涂改,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在背面盖章,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后,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第二联银行承兑汇票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在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随联行代付报单寄给承兑银行。
  如承兑银行是异地跨系统银行,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收款人开户行为双设机构地区,汇票代“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的付出传票,解讫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随附转汇清单和划付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解讫通知作为本系统联行代付报单附件一并寄承兑行。
  (四)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处理手续
  承兑银行接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代付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付凭证,以及解讫通知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经核对确系本行承兑,与代付报单或转汇清单金额相符,即以汇票卡片(解讫通知作附件)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或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承兑申请人户
  三、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受理汇票贴现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附式七),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连同汇票及解讫通知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按照以上二、(三)有关审查的要求审核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付出传票,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营业收入科目的收入传票,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给贴现申请人作收帐通知,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其分录是:
  (收)××科目           贴现申请人户
  (收)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付)贴现科目  商业承兑汇票户或银行承兑汇票户
  (二)贴现到期收回处理手续
  贴现银行应经常查看贴现到期的情况,并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贴现的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作为收款人,匡算邮程,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取票款。并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其余处理手续可以比照一、(一)项办理。
  贴现银行在收到款项划回时,处理手续可以按照一、(三)项办理。其分录是:
  (收)贴现科目         商业承兑汇票户
    (付)联行来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贴现银行在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时,对已贴现的金额,即从贴现申请人帐户收取。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在“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一联作付出传票,另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交给贴现申请人。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贴现科目          商业承兑汇票户
    (付)××科目            贴现申请人户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货款的规定处理。
  2.贴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可以按照二、(三)项的手续办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收入传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贴现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户
    (付)联行往帐(或分行、支行辖内往来)科目
  四、汇票再贴现、转贴现的处理手续
  专业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或是向其他专业银行转贴现,其会计处理手续,可以参照三项的手续办理。所不同的是,再贴现到期,其款项由人民银行向申请再贴现的银行收取;转贴现到期,其款项由贴现银行向申请转贴现的银行收取。
  五、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的处理手续
  商业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由收付双方联系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或未使用注销,可由承兑申请人备函说明原因,并附第四联银行承兑汇票(未使用注销的交回第二、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申请注销。银行从专夹中抽出该份第一联银行承兑汇票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符后,遗失的汇票,须俟汇票到期日逾一个月后,在第一、四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遗失注销”字样将第四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承兑申请人;未使用的汇票在第一、三联汇票备注栏和承兑协议副本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将第三联汇票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承兑申请人。第一联汇票(第二联汇票作附件)代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叁、不定额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银行签发本票的处理手续
  申请人需要使用不定额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收入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
  转帐交付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第二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本票科目
    (付)××科目  申请人户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本票科目
    (付)库存现金科目
  银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附式八,以下简称本票)。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本票,第二联卡片。本票的签发日期必须大写,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并在第一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名章,用总行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二联留存,专夹保管。
  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帐”字样的,一律按照转帐办理。
  二、银行兑付本票的处理手续
  兑付行接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本票是否真实;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该收款人,背书是否连续;本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有无涂改,付款期是否超过;印章是否有效;是否有统一制做的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大写金额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办理兑付手续。
  转帐支取的,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现金支取的,经审查本票上填明收款人姓名和具有“现金”字样,并查验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后,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另填制特种转帐收入、现金付出传票各一联。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兑付后,在本票上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签发行提出交换。
  三、银行结清本票的处理手续
  签发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经核对相符,确属本行签发,以本票作付出传票(卡片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本票科目
  四、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申请人在同一行兑付和结清本票的处理手续
  兑付行受理本行签发的本票,除不通过票据交换外,比照上述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票人户或库存现金科目
    (付)本票科目
  五、本票退款的处理手续
  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签发行退款时,应交回本票,并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通知交给申请人,第二联作收入传票(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付出传票附件),本票作付出传票(卡片联作附件)。其分录是:
  (收)××科目  申请人户或库存现金科目
    (付)本票科目
  银行本票遗失,签发行俟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发生问题时,由原申请人备函说明情况后办理退款手续。
  六、专业银行须于每日将本票科目的余额划缴人民银行,填写一式四联划收凭证,第二联上加盖预留印章,连同第一联送交人民银行,第三联作收入传票,第四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代理签发本票科目  不定额本票户
肆、定额银行本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人民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发行库(含发行基金保管库,以下同)对发行的定额银行本票(附式九,以下简称本票)的印制、调拨、运送、保管和销毁以及票样管理等视同发行基金,比照现行发行库制度的规定办理。
  (二)人民银行收到调入或专业银行送还未发行的本票,(收入)未发行本票科目(表外科目);调出或专业银行领取本票,(付出)未发行本票科目(表外科目),余额为本票库存数。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交来的已兑付本票,(收入)已兑付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本票户;销毁本票,(付出)已兑付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本票户,余额为已兑付本票的库存数。
  (三)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签发本票的处理手续
  1.人民银行发行库接到专业银行的本票领取单后,应加填一式两联出库票。出库后在本票领取单上加盖付讫章和经办、复核名章。本票领取单回联交专业银行,一联本票领取单和一联出库票送交会计部门,一联本票领取单及一联出库票留存,凭以登记本票登记簿。
  会计部门以本票领取单代未发行本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办理记帐。
  2.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代办签发本票后缴来的代理签发本票款项时,在划收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及经办名章,第一联代收入传票,第二联代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发行本票科目
    (付)××银行往来科目  存款户
  (四)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已兑付本票的处理手续
  1.人民银行发行库收到专业银行交来已兑付本票和一式三联本票交送单,应加填一式两联入库票。经收妥后,在本票交送单和入库票上加盖收讫戳记和经办、复核名章。将本票交送单的回单联交专业银行,一联本票交送单和一联入库票送交会计部门,一联本票交送单和一联入库票留存,凭以登记本票登记簿。
  会计部门以本票交送单代已兑付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办理记帐。
  2.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清算已兑付本票资金时,在划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及经办名章,第一联代付出传票,第二联代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银行往来科目  存款户
    (付)发行本票科目
  3.人民银行对收进的已兑付本票,应清点入库、保管,比照损伤人民币销毁办法销毁。销毁时,发行部门填制一式三联已兑付本票销毁明细表,经上级行复查监销后,一联留存,一联报上级行,一联送会计部门,由其凭以填制已兑付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办理记帐,并与发行部门的有关帐簿数字核对一致。
  二、专业银行的处理手续
  (一)专业银行出纳部门对本票的运送、保管和票样管理等,比照现金出纳制度规定办理。
  (二)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领来本票,(收入)未签发本票科目(表外科目);专业银行向客户签发本票和向人民银行交送未签发本票(付出)未签发本票科目(表外科目),余额为未签发本票库存数。专业银行向客户兑付本票,(收入)已兑付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本票户;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交送本票,(付出)已兑付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本票户,余额为未交人民银行的已兑付本票库存数。
  (三)专业银行领取和签发本票的处理手续
  1.专业银行领取本票,应向人民银行填制本票领取单。领来后,本票领取单回单联代未签发本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办理记帐。
  2.申请人需要使用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由分行确定格式和印制,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收入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书填明“现金”的,应审查申请人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
  转帐交付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第二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代理签发本票科目
    (付)××科目  申请人户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代理签发本票科目
    (付)库存现金科目
  签发行在办好转帐或收妥现金后,须在本票上填写收款人名称、签发日期(须大写)。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并加盖本票专用章后交给申请人。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帐”字样的,一律按照转帐办理。
  另填制未签发本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办理记帐。
  3.专业银行签发本票后,须于每日将代理签发本票的款项全额划缴人民银行,填写一式四联划收凭证,第二联加盖预留印章,连同第一联送交人民银行,第三联作收入传票,第四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代理签发本票科目
  (四)专业银行兑付本票的处理手续
  1.兑付行接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交来的银行本票和两联进帐单时,应当认真审查: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的本票;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是否该收款人,背书是否连续;本票上的签发日期是否按规定填写,付款期是否超过;本票有无涂改;本票是否加盖有效印章。审查无误后,办理兑付手续。
  转帐支取的,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代理兑付本票科目
  现金支取的,经查看本票上填明收款人姓名和具有“现金”字样,并查验收款人身份证件后,办理现金支付手续,另填制一联现金付出传票。分其录是: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代理兑付本票科目
  同时,填制已兑付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办理记帐。
  2.兑付行兑付本票后,向人民银行送交已兑付本票并清算资金时,应填制一式三联本票交送单和一式四联划付凭证。第二联划付凭证上加盖预留印章,连同第一联送人民银行。第三联划付凭证作付出传票,第四联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代理兑付本票科目
   (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另以人民银行加盖转讫章的本票交送单回单联代已兑付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办理记帐。
  (五)本票退款的处理手续
  因本票超过付款期或其他原因要求签发银行退款时,应交回本票,并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通知交给申请人,第二联作收入传票(如系退付现金,本联作付出传票附件),另填制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或现金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申请人户或库存现金科目
   (付)代理兑付本票科目
  其余手续比照已兑付本票处理手续办理。
  三、人民银行业务机构签发本票的分录,(收)发行本票科目,(付)××科目申请人户;兑付本票的分录,(收)××科目收款人户,(付)发行本票科目。其余手续,比照专业银行会计核算手续处理。
伍、支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转帐支票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签发人在同一行开户的处理手续
  1.银行受理收款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收款人送来的支票(附式十)和两联进帐单(附式十一)时,应当认真审查:支票和进帐单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支票与进帐单的金额是否相符;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印鉴是否相符;付款人帐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付出传票,第二联进帐单代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科目  签发人户
  在支票和进帐单各联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进帐单退交收款人。
  2.银行受理签发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签发人送来的支票和两联进帐单时,按1项规定审查后,在支票和两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支票作付出传票,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第一联进帐单交给收款人。其分录同上。
  (二)收款人、签发人不在同一行开户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收款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送交的支票和两联进帐单时,应按(一)1有关规定审查后,在两联进帐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帐”的戳记,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收款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俟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帐单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2)签发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审核支票填写的签发人帐号、户名、大小写金额、印鉴等无误后,没有退票的,支票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科目 签发人户
  (3)支票发生退票的,收款人开户行可通过暂收款项科目和暂付款项科目核算。
  2.签发人开户行受理签发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1)签发人开户行接到签发人交来的支票和两联进帐单时,按(一)1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支票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付)××科目 签发人户
  两联进帐单按票据交换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2)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两联进帐单,经审查无误,两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第二联作收入传票,第一联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人民银行往来科目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帐单上的帐号、户名不符,应通过暂收款项科目核算,然后将两联进帐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签发人开户行。
  二、现金支票的处理手续
  签发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附式十二)支取现金时,按照转帐支票一(一)1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并折角核对印鉴,还应审查是否符合现金管理的规定;背书与收款人名称是否一致;必要时可向收款人索阅证件。审查无误后,发给铜牌或对号单,交收款人凭以向出纳取款。同时从签发人帐户付出,将支票送出纳凭以付款。其分录是: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科目   签发人户
  收款人以现金支票办理转帐时,按照转帐手续处理。
  三、其他事项的处理手续
  (一)领用支票的处理手续
  存款人领用支票时,应填写三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并在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银行核对印鉴相符,收取支票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在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止号码以备查核,一联交给存款人,一联代工本费收入传票附件,一联代付出传票(收现金的本联注销)。
  银行出售支票每个帐户只准一次一本,业务量大的可以适当放宽。出售时应在每张支票上加盖本行行名和存款人帐号,并记录支票号码。
  单位撤销、合并结清帐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填列两联清单全部交回银行切角作废,清单一联由银行盖章退交存款人,一联作清户传票附件。
  (二)现金支票挂失的处理手续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签发人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向开户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挂失手续费手,在存款人帐户帐首明显处用红笔注明“X年X月X日第X号支票挂失止付”字样。公函或有关证明随帐页一并保管。
  (三)印章挂失的处理手续
  存款人预留银行印鉴遗失时,应出具公函并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遗失人名章的由开户单位备函证明,遗失单位公章的由上级主管单位备函证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印章遗失,取得有关证明,经银行同意后办理更换印鉴手续。银行在新印鉴卡上注明情况,挂失满10日后,旧印鉴卡及公函随同传票装订保管。
  (四)更换印鉴的处理手续
  存款人因印章使用日久磨损、改变单位名称、人员调动等原因,申请更换印鉴时,应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由开户行发给新印鉴卡。存款人将原印鉴盖在新印鉴卡背面,新印鉴全部盖在正面,并注明启用日期送交开户行。存款人在更换印鉴前,已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更换印鉴10日后,银行将旧印鉴卡随同传票装订保管。
陆、定额支票会计核算手续

  一、签发定额支票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受理收购单位的支款凭证时,经审查支款凭证内容,核验印鉴无误后,填制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定额支票储蓄存款科目
   (付)××科目 付款单位户
  (二)专柜根据支款凭证记载分户帐,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付出)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签发定额支票户,并记载登记簿。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上盖章后连同支款凭证交出纳部门配发定额支票。
  (三)出纳部门根据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与支款凭证核对相符,查看印章齐全无误后,配发同等金额的定额支票,并逐张加盖公章和签发日期戳(大写),将定额支票起讫号码填在支款凭证各联的备注栏内,经复核无误后,定额支票交收购部门,当面点清。定额支票存根联、支款凭证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退回会计部门。定额支票存根联代定额支票储蓄存款科目卡片帐。
  二、兑付定额支票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受理农户兑付定额支票,经审查定额支票的内容及印章无误后,按照农户需要,办理兑付现金、归还贷款或转存储蓄,定额支票超过结算期的要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付利息;银行受理商业、供销、税务等部门兑付定额支票,不论是否超过结算期的,均不计算利息。根据定额支票号码抽出存根联(卡片帐),核对签发日期、号码相符。转帐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付)定额支票储蓄存款科目
  按规定支付利息的还应(付)营业支出科目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户。兑付现金的,填制两联现金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定额支票储蓄存款科目
   (付)营业支出科目 活期储蓄利息支出户(超过结算期的)
  (二)定额支票在转帐或支取现金后,要按规定位置剪角防弊。每天营业终了会计部门按号码顺序整理装订。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收入)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兑讫定额支票户。将定额支票送出纳部门签收入库保管。兑讫的定额支票存根联(卡片帐),按兑付日期顺序整理,每月装订后入会计凭证档案库保管。
  三、退回定额支票的处理手续
  签发银行收到收购单位退回未用完和超过结算期的定额支票,要核验印章,审查是否本行签发,无误后,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收入)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退回定额支票户。同时,填制特种转帐收入、付出传票各一联。其分录是:
  (收)××科目 原付款单位户
   (付)定额支票储蓄存款科目
  四、其他处理手续
  (一)为便于清理,每年4月底为定额支票使用划分年度。各营业单位每年在5月5日前,根据未兑付的定额支票存根(卡片帐),按签发日期顺序抄制一式两份年度清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送交管辖行。同时抄制已兑讫定额支票年度清单连同年度已兑讫的定额支票全部送交管辖行。
  (二)兑讫的定额支票保管年限为五年,管辖行在销毁前,应认真组织复核,清点无误后,填制一式两份销毁表,由会计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章,经行长(主任)审查后报地、市行组织复审和监销。
  (三)收购单位需跨区收购使用定额支票时,有关银行应事前商定代理兑付事宜,并预留印鉴,由代理兑付行核验。做到手续清楚,安全可靠,防止与本行定额支票混淆。
柒、汇兑会计核算手续

  一、信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附式十三),第一联回单,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第四联收款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应在信汇凭证各联的“收款人帐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
  个体经济户或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应在信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时,应认真审查:(1)信汇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2)汇款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3)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对填明“现金”字样的信汇凭证,还应审查是否是个体经济户或个人的汇款。无误后,第一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
  转帐交付的,第二联信汇凭证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科目 汇款人户
  现金交付的,第二联信汇凭证注销。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库存现金科目
  转帐后,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寄汇入行。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四联随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在第三联信汇凭证上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寄汇入行。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第三、四联信汇凭证,应审查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一致(转汇的由转汇行代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直接收帐的,第三联信汇凭证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或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同)
  第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2.不直接收帐的,第三联信汇凭证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
  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在信汇凭证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第四联留存保管。另以便条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留行待取”的向收款人问明情况,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验对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将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批注在信汇凭证空白处,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如系信汇留交凭印鉴付款的,收款人所盖印章必须同预留印鉴相符。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注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付出传票(第四联信汇凭证作传票附件)。其分录是: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需要分次支付的,应凭第四联信汇凭证注销应解汇款登记簿该笔汇款,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帐内(不通过分录,以丁种帐页代替),然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作付出传票附件。
  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其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用途,并在第三联信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第三联信汇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的,不予办理转汇。
  二、电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按照信汇凭证的填写要求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附式十四),第一联回单,第二联支款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
  汇出行受理电汇凭证时,比照信汇审查,无误后,第一联电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第二联作付出传票,其分录与信汇相同。并根据第三联电汇凭证编制三联电划代收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电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的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比照信汇的处理手续办理。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核无误后,应编制三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收入传票,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或作付出传票附件,其余各项处理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三、退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人申请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承办的处理手续
  (1)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如收款人系直接收帐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不直接入帐的,应由汇款人备公函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交汇出行办理退汇。
  (2)汇出行接到退汇函件,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附式十五),在第一联上批注“X月X日申请退汇,俟款项退回后再办理退款手续”字样,交给汇款人,第二、三联寄交汇入行,第四联与公函一起保管。
  (3)如汇款人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时,只需填制两联退汇通知书,比照信件退汇通知书第一、四联的手续处理,并凭退汇通知书拍发电报通知汇入行。
  2.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1)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寄来的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应向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代收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填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并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凭以拍发电报。
  (2)如该笔汇款业已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3.汇出行收到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二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代收入传票(第三联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作传票附件)。其分录是:
  (收)××科目 原汇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应另填制一联现金付出传票。其分录是(以下同):
  (收)暂收款项科目
   (付)联行来帐科目
  (收)库存现金科目
   (付)暂收款项科目
  并在原第二联汇款凭证上注明“此款已于X月X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以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帐”字样,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帐通知交给汇款人。
  (2)如接到汇入行寄回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业已解付时,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然后寄交原汇款人。
  (二)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人尚未来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行已寄出通知,但因收款人住址迁移或其他原因,以致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汇入行可以主动办理退汇,退汇时应填制两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并在传票上注明“退汇”字样。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户
  两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随同邮划代收报单寄原汇出行。
  2.原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及所附两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以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代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原汇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
  另一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加盖转讫章后代收帐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捌、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一式五联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十六),第一联回单,第二联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一式五联电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十七),第一联回单,第二联收款凭证,第三联支款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应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单位印章后,将其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委托收款方式有关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对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邮划或电划凭证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将邮划或电划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信用社)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的,均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社)”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付款期。付款期为三天,从银行对付款人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遇例假日顺延),但对距离银行较远的付款人必须邮寄的,应加邮寄时间。然后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及时送交付款人。
  对非属本行开户的委托收款凭证,应代为转寄,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以引起重视。如不能肯定付款人开户行时,则退回原委托行。
  (一)按期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之前,帐户内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付出传票。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科目 付款人户
  转帐后,在登记簿上填明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则应根据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编制联行电划代收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代收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委托收款凭证编制联行电划代收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以下同)
  (二)提前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三天付款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划款的处理手续同(一)。但应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付款”字样。
  (三)多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如因商品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委托收款多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制四联“多付款理由书”(以委托收款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付款的金额,以第二联多付款理由书作付出传票(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传票附件)。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科目 付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随同联行邮划代收报单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除按规定格式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四)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付款期满帐户上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的通知(一式四联,以异地结算通知书改用,一联给付款人),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两天内(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有关凭证和单证(单证已作帐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附式十八〕)全部退回开户行。经银行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通知书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按照委托收款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时止。
  (五)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1.全部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提出全部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附式十九),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经开户行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连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电报。
  2.部分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付款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时,应填具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格式同上),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或拒付部分的单证送交开户行。经开户行核对无误后,据以在委托收款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对同意付款部分,以第二联拒付理由书代付出传票(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传票附件)。其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科目
   (付)××科目 付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付款人作支款通知,将第三、四联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或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部分拒付和部分支付,除拍发电报外,另将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或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一)款项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代收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应审查无误后,在该两联凭证上填注转帐日期,即以第二联凭证作收入传票。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或同业往来科目或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同)
  转帐后,将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编制三联联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收入传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传票附件),第三联代收帐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多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后,抽出留存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在备注栏注明多付款的金额。以第三联多付款理由书代收入传票办理转帐(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传票附件)。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
  转帐后,按原委托收款金额销记登记簿,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第四联多付款理由书的附件交给收款人。
  如系电报划回的,在接到划款电报时,比照全额支付电报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在联行电划代收补充报单备注栏注明多付款金额,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收入传票附件。俟接到第三、四联多付款理由书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交给收款人。
  (三)全部拒付或无款支付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或无款支付通知书,经核对单证无误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或“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或无款支付通知书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或无款支付通知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联行邮划代收报单及所附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或单证后,应抽出留存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在该凭证上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部分拒付理由书作收入传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传票附件)。其分录是:
  (收)××科目 收款人户
   (付)联行来帐科目
  转帐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第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的附件,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或单证交给收款人。
  如系电报划回的,在接到划款电报时,比照全额支付电报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俟接到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或单证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或单证交给收款人。
  四、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处理手续
  (一)代中间人(批发单位以下同)发货的委托收款处理手续
  1.收款人提交两套(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及交易单证,分别向中间人和付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开户行按下列手续处理:
  (1)除按规定审查委托收款凭证外,还应审核:第一套委托收款凭证的付款人和第二套委托收款凭证的收款人(中间人)的全称是否一致,其开户行的行名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两套的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收款人(由收款人将第二套的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寄交中间人)。
  (2)将第一套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附寄的交易单证寄中间人开户行,第二联自行保管;将第二套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附寄交易单证寄付款人开户行,第二联寄中间人开户行。同时登记代发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2.中间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第一套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和交易单证以及第二套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时,经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对第一套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交易单证,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2)对第二套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按照收款人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第二套委托收款凭证的委收款项或寄来无款支付、部分支付、全部拒付等项通知时,应按照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以中间人名义委收的第二套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交易单证时,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二)代办发货的委托收款处理手续
  1.代办发货人提交注有“代办委收”字样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及交易单证,申请以收款人名义向付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代办人开户行除按有关规定审核外,应分别按下列手续处理:
  (1)将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盖章作为回单退交代办发货人转寄收款人。
  (2)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登记代发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并在第二、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代办人开户行业务公章后,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交易单证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代办发货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时,按照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凭证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3.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代办发货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时,按照付款人开户行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三)代理收货的委托收款处理手续
  收款人直接向付款人的代理收货人发货后,提交注有“代理收货委收”字样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及交易单证向付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按照付款人开户行的有关核算手续处理。
玖、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处理手续

  一、收取凭证工本费的处理手续
  (一)单位或个人向银行领购结算凭证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结算凭证领用单(以下简称领用单)。领用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二)银行收到单位或个人交来的领用单时,应审查所填内容是否正确,核对加盖的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按照不同凭证的成本价格,向领用人收取凭证工本费,第二联代收入传票,第三联代付出传票(收现金的本联注销),第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转讫章及经办名章,交领用人。其分录是:
  (收)××科目 ××户
   (付)库存现金科目
  或(付)××科目 付款人户
  如系定期汇总收费的,凭领用单第二联登记凭证定期汇总收费登记簿(以甲种帐页代替,按单位分别设立帐户)。第二联领用单专夹保管,俟定期汇总收费时,与登记簿核对相符后,汇总填制收入传票(第二联领用单作附件),另填制一联转帐付出传票(第三联领用单作附件),办理转帐。
  二、收取邮电费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照所附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邮电费。随邮电局收费标准的变动,银行应随时调整收费标准。邮电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其分录是:
  (收)业务费支出科目  邮电费户
    (付)库存现金科目
  或(付)××科目  付款人户
  (二)邮电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三、收取手续费的处理手续
  (一)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暂按所附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采取当时计收和定期汇总计收两种方法。其分录是:
  (收)暂收款项科目
    (付)库存现金科目
  或(付)××科目  付款人户
  (二)支票的手续费由经办银行向购买人收取,其他结算的手续费一律由经办银行向委托人收取。
  (三)收取的手续费按一定比例分成。其分录是:
  (收)营业收入科目  手续费户
  (收)专用基金科目  手续费户
    (付)暂收款项科目
  四、收取结算罚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和规定,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其分录是:
  (收)营业外收入科目  罚款收入户
    (付)××科目  ××人户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
  

  ───────┰────┰───────────┰──────────────
     收费  ┃    ┃   邮电费(每笔)  ┃
       项目┃ 手续费 ┠─────┰─────┨
         ┃    ┃  邮费  ┃ 电报费 ┃     备     注
  结算      ┃(每笔)┠──┰──╂──┰──┨
     种类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汇 ┃银行汇票┃ 五 角 ┃二角┃五角┃  ┃  ┃  银行汇票和信电汇的转汇,
    ┠────╂────╂──╂──╂──╂──┨其费用可以向转汇人收取现金,
  票 ┃银行承 ┃按票面 ┃二角┃五角┃  ┃  ┃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
    ┃兑汇票 ┃金额1‰┃  ┃  ┃  ┃  ┃费收据。
  ──╂────╂────╂──╂──╂──╂──┨  电汇用途字数超过三个字的
  汇 ┃信汇  ┃ 五 角 ┃二角┃五角┃  ┃  ┃,超过的字数按每字收费标准加
    ┠────╂────╂──╂──╂──╂──┨收电报费。
    ┃电汇  ┃ 五 角 ┃  ┃  ┃二元┃四元┃
  兑 ┃    ┃    ┃  ┃  ┃一角┃二角┃
  ──╂────╂────╂──╂──╂──╂──╂──────────────
  委 ┃邮寄划回┃ 一 元 ┃四角┃一元┃  ┃  ┃  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
  托 ┠────╂────╂──╂──╂──╂──┨如附寄的单证过多,按邮局规定
  收 ┃电寄划回┃ 一 元 ┃二角┃五角┃二元┃  ┃标准加收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额
  款 ┃    ┃    ┃  ┃  ┃一角┃  ┃拒付或无款支付时,对已收取的
    ┃    ┃    ┃  ┃  ┃  ┃  ┃电报费,应扣除邮费后退给客户
  ──┸────╂────╂──╂──╂──╂──╂──────────────
    本   票┃ 二 角 ┃  ┃  ┃  ┃  ┃
  ───────╂────╂──╂──╂──╂──╂──────────────
    本   票┃ 二 角 ┃  ┃  ┃  ┃  ┃
  ──┰────╂────╂──╂──╂──╂──╂──────────────
  单查┃信件查询┃ 五 角 ┃二角┃五角┃  ┃  ┃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
  位 ┠────╂────╂──╂──╂──╂──┨成的未收到款项,查询如已查复
  主 ┃电报查询┃ 五 角 ┃  ┃  ┃二元┃四元┃的,应另收邮费二角或电报费二
  动询┃    ┃    ┃  ┃  ┃一角┃二角┃元一角。
  ──╂────╂────╂──╂──╂──╂──╂──────────────
  未的┃一千元 ┃按票面 ┃  ┃  ┃  ┃  ┃  不足一角收取一角。
  在个┃以下  ┃金额1%┃  ┃  ┃  ┃  ┃
  银人┠────╂────╂──╂──╂──╂──┨
  行汇┃一千元 ┃ 十 元 ┃  ┃  ┃  ┃  ┃
  开款┃(含) ┃    ┃  ┃  ┃  ┃  ┃
  户 ┃以上  ┃    ┃  ┃  ┃  ┃  ┃
  ──╂────╂────╂──╂──╂──╂──╂──────────────
  退 ┃信件退汇┃ 五 角 ┃二角┃五角┃  ┃  ┃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
    ┠────╂────╂──╂──╂──╂──┨款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
    ┃电报退汇┃ 五 角 ┃  ┃  ┃二元┃四元┃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汇 ┃    ┃    ┃  ┃  ┃一角┃二角┃
  ──╂────╂────╂──╂──╂──╂──╂──────────────
  挂 ┃ 银 行 ┃按票面金┃  ┃  ┃  ┃  ┃  不足一元,收取一元。
    ┃ 汇 票 ┃额1‰ ┃  ┃  ┃  ┃  ┃  银行汇票,收款人要求通知
    ┠────╂────╂──╂──╂──╂──┨对方行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现 金 ┃按票面金┃  ┃  ┃  ┃  ┃
    ┃ 支 票 ┃额1‰ ┃  ┃  ┃  ┃  ┃
    ┠────╂────╂──╂──╂──╂──┨
  失 ┃    ┃    ┃  ┃  ┃  ┃  ┃
  ──┸────┸────┸──┸──┸──┸──┸──────────────
  

  注:1.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外,凡是计息的帐户应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2.专业银行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汇出行收取的信汇、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3.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表的标准收费。
  4.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
  附:
壹、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基本要求和处理手续

  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是办理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
  一、银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二、对收到有缺陷或有疑问的票据和结算凭证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向外查询的,应根据轻重缓急或客户的要求,分别采用邮查或电查。
  三、对向客户支付款项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发现不符或有疑点,查询时要留下凭证,同时对客户作好解释工作,但要注意保密,提高警惕,加以防范。
  四、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或电报,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帐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对电查的,应于当日以电报查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对邮查的,查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五、输查询查复,须填制一式两联“结算业务查询查复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内容填写要简练明确,文明礼貌,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名章和业务公章,一联邮寄(或凭以发电),一联留存。有必要的,可增加一联,抄报管理辖行。
  查询查复书必须由银行内部或交邮电局传递。
  六、查询行收到查复书或电报,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通知客户。将查复书或电报附在原查询书后面保存。如必须以查复书或电报作传票附件的,则应在原查询书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以及该份传票的日期、科目、编号等。
  七、银行接待客户的查询查复,必须态度和蔼,热情办理。
  八、有事不查,有查不复,敷衍马虎,延误积压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九、管辖行收到他行对所辖行的查询书时,应督促被查询行及时查复;对不执行结算办法规定的,要督促其纠正,防止再犯。
  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或电报,要妥善保管,按查询书日期顺序排列(作传票附件的除外),按季装订,视同联行查询查复书归档保管。
贰、有价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管理

  定额银行本票、定额支票等为有价结算凭证;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等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有价结算凭证一经银行签发。即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经银行或单位、个人签发,也具有支取款项的效力,是银行凭以办理结算的重要书面依据。各级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手续严密,帐实相符,保证安全。
  一、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
  (一)有价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帐分管,证印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发行(出纳)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有价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凭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发行(出纳)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每日营业终了,会计应与发行(出纳)部门库存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拨来的有价结算凭证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运送凭证或向上级行填写的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收入)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
  上级行向下级行调拨和运送或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有价结算凭证时,上级行应根据调拨单(运送凭证)或领用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付出)有价单证科目(表外科目)。
  表外科目收、付传票均应在摘要栏内填明票别、数额和起讫号码,凭以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四)有价结算凭证的收入、拨出和领用,均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有价结算凭证的运送,比照现金的运送办法办理。
  (五)会计部门在营业期间领用有价结算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向发行(出纳)部门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有价单证领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经办人所领用的有价结算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经办人签发有价结算凭证时,应建立销号单(簿)进行控制,对填错的有价结算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号单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营业终了,未用完的有价结算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不经会计填发的有价结算凭证,由发行(出纳)部门凭会计部门已记帐签章的支付凭证直接付给单位或个人。
  (六)会计主管人员应会同发行(出纳)主管人员定期检查有价结算凭证库存的数量、金额(包括会计部门领用的余存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七)严禁将有价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管理
  (一)空白重要结算凭证要专人管理,贯彻“证印分管、证押(或压数机)分管”的原则。
  (二)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替),按品种设户,以一本(或一份)一元为计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
  (三)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入库、调拨、运送、领用、检查以及编制表外科目传票,登记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登记簿的手续,均比照有价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办理。
  (四)严禁将空白重要结算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确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空白重要结算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叁、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资金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这些票据和凭证,银行、单位和个人还用来代替会计凭证,凭以记载帐务,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必须按照规定填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内容有收、付款人和开户银行名称、日期、帐号、大小写金额、收付款地点、用途等。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潦草,不错漏;力求标准化、规范化、防止涂改。
  一、对于大写金额数字要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写。如壹(略)、贰(略)、叁、肆(略)、伍(略)、陆(略)、柒、捌、玖、拾、佰、仟、万(略)、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少数单位书写中有繁体字(略)的也应受理。
  二、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三、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没有印好“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但不得在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金额数字要一个一个地写,不要连写得分辨不清。如遇阿拉伯数字中有“0”时,汉字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现举几例说明如下:
  (一)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如果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整亦可。
  (二)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97000.53,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四)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元零贰分,又如¥325.04,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五)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略)。这样,既可表明货币种类,还可防止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加填数字,堵塞漏洞。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74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10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