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0-09-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财政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已于一九九0年九月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三条 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中工作或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和对其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征收的房产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