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7-09-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58&bs=83718&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