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7-11-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超越业务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