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93-03-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
  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4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1947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4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535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122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