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 颁布日期:1989-01-2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41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4&OpenCondition=】
© 2011 - 本系统中的信息仅供参考,在正式场合使用时,请与标准文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