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 颁布日期:1989-01-2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1989)1号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同意你们在请示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即盗窃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虽然不能随即兑现,但这类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其性质与国库券、股票相类似,一般应按票面数额计算。对于未兑现的,处理时一般可做为从轻考虑的一个情节。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41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