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修正)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3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部分条文的决议》修正)
  • 颁布日期:1986-03-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依法决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和表彰事项;
  (十)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两周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期和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或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及处级巡视员的任免;
  (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举行主任会议的时候,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设政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科文卫等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任务,检查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五)联系市人大代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办公厅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如下: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二)筹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各种会议;
  (三)起草市人大常委会综合性文件,编辑出版市人大常委会的各种刊物;
  (四)联系市人大代表、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处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六)办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承办全国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八)承办接待外宾来访的事务工作;
  (九)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工作。
  六、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都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监督工作的范围与方式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的活动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权:
  (一)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全面的或专题的工作汇报;
  (二)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视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到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转送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五)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
  (一)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召开一至二次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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