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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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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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5年4月6日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附后)。国务院研究认为,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关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正确实施,关系到新的行政长官人选的顺利产生和此后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的任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2005年4月10日
附件:关于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报告
国务院: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二日,国务院颁布第433号令,批准董建华先生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须于七月十日(星期日)选举新的行政长官。
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就行政长官职位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于三月十二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香港特区政府的立场:即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任期的余下部分。据此,特区政府需要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把行政长官职位在原行政长官任内出缺时经补选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以清晰明确的条文规定下来。
此外,我们还须面对一个实际问题,就是现届选举委员会的任期将于本年七月十三日届满。与此同时,我们须在《基本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倘若未能在七月十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我们不可能在紧接的余下两个月内完成任务,包括再次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以更改该条例所订明的120天补选时限、组成新的选举委员会、及选出新的行政长官。
倘若香港特区不能依法如期在七月十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对政府制订重要政策、施政及正常运作,都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宪制危机。同时,这会令特区居民和国际社会对特区执行《基本法》的决心和能力产生疑问,亦会对金融市场的运作、对投资者的信心,带来负面的影响。这些都不利于香港的稳定繁荣。
对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的问题,香港社会出现两种不同意见。有的意见支持应当是剩余任期,有的意见认为应是五年任期,相信就此问题的分歧将会持续。再者,已经有立法会议员及个别市民公开表示会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的修订草案提出司法复核。事实上,法庭在四月四日已收到一个司法复核申请。因此,特区政府现时面对两个问题:
(1)为确保修订草案的立法程序如期完成,需要有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权威性及决定性的法律解释,方可为本地立法提供稳固的基础;
(2)如出现司法复核情况,司法程序一经展开,需要一段较长时间才完成,极有可能使我们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选出新的行政长官。
在过去数星期,香港特区政府积极寻求释法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仍然未找到任何可行方案,既可以确保七月十日能依法如期选出新的行政长官,又不用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社会上亦有不少人士指出,由于目前情况紧迫,寻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唯一最稳妥及最及时的做法。
香港特区政府希望尽量避免寻求释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但考虑了上文开列的因素,为了确保香港的稳定繁荣和社会各方面的正常运作,我现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就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作出解释。
特此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署理行政长官 曾荫权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