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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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 宋健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通过实行技术合同制,开放技术市场,初步建立起技术成果商品化的市场机制;通过改革科技拨款制度,转变了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增强了科研机构面向经济的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通过鼓励和引导科技以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长入经济,推动了企业、农村和整个经济建设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转轨。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的科技工作形成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基础性研究这三个层次的战略布局。科学技术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当前,全党全国通过学习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和南巡讲话精神,科技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了科技兴县、科技兴市、科技兴省和依靠科技振兴经济的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进步成为新的时代潮流。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领》和《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我国科学技术到本世纪末以至2002年发展蓝图和今后五至十年的发展目标、指导方针、重点任务以及改革开放的总体部署已基本确定。现在,党的十四大又为我国今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指明方向。因此,制定这部科学技术基本法,时机是成熟的,条件是具备的。
近年来,在历次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上,许多代表和委员就制定科技进步法提出议案,社会各界,特别是科学技术界对进行这一科技立法寄予厚望。尽快完成这项科技立法,为我国新时期科学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高度文明和全面进步。
二、基本框架
科技进步法是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既要有纲领性,又要有操作性;既要有高度,又要有力度;既要有中国特色,又要有国际可比性;既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又要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铺平道路。立法的难度较大。为此,我们在起草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着开拓和解放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着重解决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问题,力争使这部法律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转轨的强大武器;二是突出改革开放这条主线,加大改革份量,力争通过立法全面反映我国亿万人民改革科技体制、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尽可能地把这几年科技和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方面的主要经验进行科学概括和法律升华,以巩固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三是突出主要矛盾。科技进步涉及科技、经济、社会等广阔领域,加之我们正处于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很多,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解决科技进步中的全部问题,只能抓住主要矛盾,确定当前和今后指导我国科技进步的基本准则和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关键性问题。基于上述指导思想,草案分为十一章共六十一条,在内容和结构上作如下安排: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以及本法适用的范围。
--第二、三、四章是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布局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规定。对近年来在改革的推动下,我国科技工作按照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础性研究三个层次全面发展的经验作了总结。草案按照三个层次的基本思路展开,就科学技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高技术研究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分别单列一章,把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政策、运行机制和重要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五、六、七、八、九章是针对当前和今后我国科技进步的关键问题设置的。在调查研究中,各部门、各地方普遍反映,增加科技投入、强化研究开发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是当前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热切希望能够在这些方面提出有力的法律措施。为此,草案对这几个问题分别单列一章,规定了有关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第十章为法律责任。这一章的内容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明确科技进步活动中的有关法律责任,以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章是附则,规定了制定实施条例的授权和法律生效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科技进步的保障措施
推动科技进步,离不开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其中,科技经费的投入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面对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世界主要国家都在积极调整发展战略,强化科技投入,并将其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有所增加,渠道也相对拓宽,但科技投入的总体水平仍然太低。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每年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按照财政拨款、科技贷款和单位自筹为三大支柱的科技投入体系,规定了相应的规范。研究开发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科技投入强度,有一定国际可比性。目前,我国研究开发经费同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仅为0.7%左右,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一般2.5%至3%),而且与新兴发展中国家也有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草案特别规定“全国研究开发经费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逐步做到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草案确定的这一目标,应当成为全社会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共同责任。
(二)关于研究开发机构
我国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已达五千多个,加上高等学校和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是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技力量。这些研究开发机构是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推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发挥着中坚作用。草案第五章总结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科研院所的法人地位,把改革实践中实行的院(所)长负责制、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促进科技进入经济、长入经济,发展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民办科技机构等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当前,我国科技战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抓住有利时机,分流人才、调整结构,建立起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现代化研究开发体系。为了指导这一重要改革,草案对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分流和调整的基本原则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科技工作者
建国40多年来,我国建立了一支拥有一千多万人员的庞大科技队伍,他们是新的科技生产力的开拓者,是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希望所在。能否进一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现代化科学技术人才并且充分发挥其才能和智慧,是对我们是否善于领导现代化事业的严峻考验。为此,草案单列一章,在规定了科技工作者的重要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国家和全社会在保障科技工作者实现公正待遇、充分发挥才能和智慧、以及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责任也作了原则规定。尽管作为基本法律,草案没有涉及改善我国科技工作者待遇的具体办法,但是依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将作为今后制定可操作的实际措施的依据。
(四)关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国际科技合作是实现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战线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全方位发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已同75个国家缔结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同130多个国家建立了双边合作关系,取得了重要成果,积累了丰富经验。草案以法律形式总结了科技战线对外开放的成果和经验,重申我国政府积极发展双方和多边、官方和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一贯立场。近年来,科技工作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出现了不少具备国际化条件的科技企业、企业集团和研究开发机构,需要在国(境)外建立分支机构,以利于登上世界经济舞台,进入国际高科技市场。不少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积极表示要在我国独资或者合资创办科研院所,我国的一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也期望通过合办研究开发基地,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中外合办研究开发机构与创办“三资”企业不同,目前这方面还无法可依。为此,草案明确肯定了这些合作方式,具体办法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五)关于国防科技进步
国防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综合国力的一大标志。推进国防科技进步是科学技术进步立法的任务之一。为此,草案总则部分赋予了国防科技进步在整个科技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草案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防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但是考虑到国防建设涉及国家安全和防卫,无论管理体制还是运行机制,均有其自身特点,草案在附则中规定:“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实施办法。”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