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2-01-0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副院长兼任。
  二、高、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有条件的应当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挂靠在行政审判庭,但不合署办公,应当独立开展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编制与行政审判庭分别设定,以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三、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的法院,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2002年1月7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1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D4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5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