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4-08-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的议案》,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81号)精神,这次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此,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拟作如下调整:
  一、拟新组建的部门4个: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贸易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拟保留的部门33个: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机械工业厅、江西省轻工业厅、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乡镇企业局、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三、拟更名的部门4个: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更名为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审计局更名为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农牧渔业厅更名为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更名为江西省建设厅。
  四、拟撤销的部门3个:
  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江西省商业厅、江西省经济委员会。
  五、拟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部门8个:
  江西省冶金工业厅、江西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江西省电子工业局、江西省纺织工业局、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江西省物资局、江西省国营垦殖场管理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
  六、拟成建制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2个:
  江西省旅游局、江西省档案局。
  七、拟由省政府工作部门改为归口省政府工作部门1个:
  江西省口岸办公室。
  八、拟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归口管理的机构改为省政府工作部门的2个:
  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九、由国务院部属单位转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1个:
  江西省地质矿产厅。
  十、机构改革后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4个: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国家安全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地质矿产厅、江西省机械工业厅、江西省轻工业厅、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贸易厅、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广播电视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统计局、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新闻出版局、江西省乡镇企业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江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另外,省政府还设置部门管理的机构7个:江西省口岸办公室、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技术监督局、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江西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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