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93-03-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80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50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