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颁布日期:1999-02-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2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41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4&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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