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8-04-1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17日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