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乡设镇、乡镇合并中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1年3月31日经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1-03-3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调整乡镇设置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保证在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过程中的选举等工作依法进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撤乡、民族乡设镇后,行政区划未变的,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名称未改变的沿用原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届次,名称改变的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二、新组建的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80&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F23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7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