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7-04-0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7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07年4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11月2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