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2-02-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经2002年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1&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B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