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 颁布日期:1994-03-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川民终字第2号关于四川经济日报社与段惠民、第三人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财产侵权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实用信息交流网络是四川经济日报社开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纳税,并向四川经济日报社交纳管理费用的经济实体。其所争执的财产是在发生纠纷之前形成的,因此应由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和四川经济日报社共同合理分割,成都新华实用信息公司应适当多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67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