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1984年2月29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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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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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锡铭
现在我受国务院的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目的
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是国家经济建设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
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目前,全国每天排放污水约9170万吨,其中工业排放的废水约7210万吨,城市生活排放的污水约1960万吨。污水净化处理水平很低,工业废水处理率只有15%,有71%的工业废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我国有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5375条,据对有监测资料的1200条主要河流或河段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有850条,约占70%,其中严重污染的有230条,约占19%。城市区域的河流和流经城市区域的河段,几乎都受到污染。据对有监测资料的31个主要湖泊、水库的分析,除官厅水库、鄱阳湖、洪湖等少数未受明显污染外,太湖、洞庭湖、东湖等许多著名湖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地下水污染情况也较严重。据对47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资料分析,有43个城市的地下水受污染,北方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我国的水污染,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有机物污染,少数地区已经受到汞、镉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在不少地区已经危及饮用水源。水污染对人民健康、工业生产、农业生产、渔业生产和旅游事业的发展,都造成了危害。
近些年,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国家为控制水污染采取了很多措施,许多工矿企业和城市结合工业整顿和技术改造,完成了一些治理任务,加强了对新建项目的控制,每年约增加日处理量290万吨的污水处理能力,对缓和水污染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水污染还远没有得到控制,在一些地区,随着工业的发展,水质有继续恶化的趋势。水污染防治工作亟需加强。
制定《水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水污染维持生态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公民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议,后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组织起草的。
1980年6月,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会同水利部、地质部,并请北京环境保护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政法学院、北京大学的同志参加,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收集国内外水污染防治法规资料,调查我国水污染及其防治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原则,起草了初稿。以后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从事实际管理工作的同志进行审查,先后多次修改,形成了初次送审稿。
1982年2月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将初次送审稿发给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前后几次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初次送审稿作了审查和修改。现在这个草案基本反映了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注意了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协调。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五条。对立法目的、该法的适用范围、各级政府的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二章标准,三条。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法律中是重要的衡量尺度,因此,草案中对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权限作了规定。
第三章管理,十一条。规定了国家防治水污染的管理原则,主要是水污染防治同水资源管理协调,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协调,同工业技术改造相结合。规定了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划定重要用水保护区制度,环境影响报告制度,排污登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以及强制应急措施和现场检查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是行政干预所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十三条。主要对地表水体范围内从事各种可能引起水污染的行为所作的规定。其中对剧毒污染物、放射性物质、含病原体污水和油类的排放,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五条。对利用渗井、渗坑和裂隙、溶洞排放有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作了严格限制。对开发地下水的问题,也做了防止污染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八条。对造成水污染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处理程序作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四条。对该法中的用语定义、实施办法的制订权限和生效日期等作了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的内容和要求,基本上同我国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应,是应该做到也是可以做到的。
四、草案中的几个问题
1、《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草案中规定为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因为海洋污染防治在管理上有一定特殊性,并且国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因此海洋污染的管理不适用本法。
2、本法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本法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在行政责任中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水污染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罚款;还根据近几年在实施环境保护法中的案例,本着对新污染源从重,对原有污染源从轻的原则,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限额。
在民事责任中,实行无过失责任制,但是对于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水污染危害和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于水污染的刑事责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相应的刑事分则,为了避免法律在实施中的困难,本法规定了刑则。规定“凡违反本法,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从拘役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较大,能够适应水污染犯罪的不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