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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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 李金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是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法》施行以来,对于健全国家的审计制度,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的专门监督。社会各界也对加强审计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审计署于2004年初开始研究修改《审计法》,经认真调查研究,起草了《审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5月底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部、财政部等31个中央单位和北京、上海、辽宁等8个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审计署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37条。此次修改,主要是体现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的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惯例,在保持《审计法》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健全审计监督体系所做的修改
  (一)目前,审计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构,有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和中央部门派出审计局两种形式,地方审计机关经本级政府批准,也设立了派出机构。为有利于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审计法》第十条中明确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审计特派员”的表述修改为“派出机构”。
  (二)为更好地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真实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审计法》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二、关于审计监督范围所做的修改
  (一)为对国有资产实施更加充分、有效地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将《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国有金融机构”扩展为“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金融机构”。同时,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国家建设项目”修改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并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对与前款所列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等单位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此外,将《审计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家的事业组织”,修改为“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
  (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审计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的变化和财政部、审计署的“三定”规定精神,将《审计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三、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做的修改
  (一)在《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和“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并增加一款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在《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审计机关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料中,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
  (三)在《审计法》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为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所做的修改
  (一)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在《审计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鉴于审计工作专业性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为加强对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审计程序制度,在《审计法》中增加一条规定:“审计机关设立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审计署规定。”
  (三)为保证审计监督准确、公正,在《审计法》中增加一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纠正下级审计机关的不适当决定。
  此外,还对《审计法》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一些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30135&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