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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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
--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绪鄂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配套的法律之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4年上半年,由我委牵头,与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起草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从事科学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要问题,参考一些地方的和国外有关的立法,草拟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经过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将草案印发到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求意见,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七章,34条。
一、立法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我国面临着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科学技术实力及其转化成的经济实力,已成为决定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原有封闭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已经打破,科学与经济脱节的状况有了大的改观,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取得了可喜成绩,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是目前我国在体制、机制以及思想观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阻碍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的不利因素。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依然较低。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我国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不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体制、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而且我们还要加强立法,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坚持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针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本法以宪法和科技进步法为依据,在第一条提出了如下立法宗旨:“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按照如上立法宗旨,草案除在总则中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划分做出了规定以外,分别几章就科技成果的计划指导与市场运行、中间环节、保障措施、技术权益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上述问题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必将对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关于草案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1、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涵义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涉及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范围广泛、环节较多、关系复杂的系列化活动。界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定涵义,是必要的。科技成果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理论性的科技成果,这一类成果具有探索、研究性质。另一类是应用性科技成果。其中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往往需要经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过程,才能提高生产能力或形成产品,进入市场。为此,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以及其它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活动”。
2、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
许多知识形态的科技成果或研制阶段的样品形成产品、商品以至产业化,还有相当远的距离,还需要经过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一系列中间过程,才能放大进行工业生产。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长期以来是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薄弱环节。国内外经验证明,搞好科技成果转化还需要有必要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等中间机构。为此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并支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实验示范基地和工程技术创新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和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并对其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3、关于保障措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采取多方面保障措施,特别是资金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明确提出:“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投资结构,鼓励、引导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科技投入过低的局面”。并就此做出了一系列决定,为制定本法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根据这个决定和有关政策,本法规定了有关增加政府投入、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实行税收优惠、健全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内容。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资金投入多、风险大的工作,许多科研单位和企业都难以承担或不愿意承担,为此,建立和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国家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风险基金”,“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4、关于技术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中,有大量技术创新活动。一些技术权益归属不清,保护不力,造成纠纷较多,影响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为了调整各方的利益关系,草案在《技术权益》一章中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保护作出了规定。根据转化过程复杂的特点,允许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进行合作的当事人各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对合同无约定的,按照“谁创造归谁”和利益公平分享原则做了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调动从事科技成果研究与转化人员的积极性,对有关奖励和报酬的原则做出了规定。此外,草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