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附:修订本

  • 颁布日期:1995-05-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见附图)”
  二、第四条修改为:“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三、第五条修改为:“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四、第六条修改为:“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五、第七条修改为:“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六、第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2年9月12日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继续有效。
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修订)

  (199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4号发布 1995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佩带的警衔标志必须与所授予的警衔相符。  第三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组成,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横杠组成。(见附图)  第四条 警衔标志佩带在橄榄色肩章上,肩章为剑形。  第五条 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一周的金色四角星,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橄榄枝环绕半周的金色四角星。
  警监警衔标志缀钉四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道金色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金色四角星。
  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道金色横杠,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三枚金色四角星,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金色四角星。  
第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缀钉、佩带办法与担任行政职务的相同衔级的人民警察相同,但是其警衔标志的横杠为浅绿色。  第七条 人民警察晋升或者降低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更换其警衔标志;取消警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警衔标志。  第八条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3AC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0607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