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1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6-02-0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1月6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2月8日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健康稳步发展,正确引导预算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不断改革和调整,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形式和管理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洛阳市经济发展的需求。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洛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