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试行办法
(2000年8月1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0-08-0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省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否设公民旁听席,由主任会议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每次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留、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和其它单位可以推荐旁听人员。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于会议召开的8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可到当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名登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员,并发放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持旁听证入场。遵守会场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六条 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领取有关资料,不参加分组会议。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集旁听人员座谈会,征询意见。旁听人员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简报中反映,并转有关部门研究。 第八条 对不能遵守本办法的旁听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第九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每次会议旁听人员不超过15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被拘留、判刑和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省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和其它单位可以推荐旁听人员。 第四条 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的证明,于会议召开的8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也可到当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名登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员,并发放旁听证。 第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持旁听证入场。遵守会场纪律,在指定位置就座。 第六条 旁听人员只旁听全体会议,领取有关资料,不参加分组会议。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集旁听人员座谈会,征询意见。旁听人员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简报中反映,并转有关部门研究。 第八条 对不能遵守本办法的旁听人员,由工作人员劝其退场,并收回旁听证。 第九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费用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宜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