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6-02-1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卫生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3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F3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32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