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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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8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外交部部长 钱其琛
  我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下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952年,国务院批准外交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优遇暂行办法》,对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规定了四条原则。1986年,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领事特权与豁免未作规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1979年参加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与外国的领事关系有较大发展,驻华领馆及其成员不断增加,很有必要制定并公布相应的法律。
  《条例》的制定,主要是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领事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主要原则,同时兼顾国际上领事地位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的领事实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二十八条,该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领馆的地位:《条例》第一条规定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执行领事职务。
  (二)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如领馆馆舍、领馆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领馆公务通讯自由、领馆和领事官员、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和关税、领事官员人身不受侵犯、领馆成员的行动和旅行自由、领馆成员免除公共劳务和军事义务、领馆成员作证等条款,上述各条均符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基本原则。其中,领事官员个人的寓所、财产等不受侵犯以及领事官员享有的管辖豁免的条款比《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略有增加和变动,符合我国四十年的领事实践和国际上领事地位的发展趋势。
  (三)其它方面:《条例》第二条是关于领事官员的国籍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领馆及其成员携带枪枝弹药入出境须经批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是关于领馆成员的家庭成员、非派遣国国籍的领馆成员以及临时来华的第三国领事官员的待遇;第二十四条是关于驻华领馆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第二十五条是关于“对等原则”;第二十六条是关于中国对所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以及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应承担的义务。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上第一部领事法律,它的制定既有利于总结我国的领事实践,坚持我国的主权原则,又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上领事地位的发展趋势。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41995&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