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7-12-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