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2-03-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废止案(草案)的议案。鉴于有的法规立法权限发生了变化,有的法规规定的内容已被新颁布的法律所规范,有的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管理体制和有些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已无修改必要。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河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河北省会计条例》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4&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E1%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