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2000-03-1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挪用公款罪。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00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1DAF%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8&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