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废止《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8项规章的通知
- 颁布日期:2007-09-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我部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88]教高三字017号);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
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就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13号);
4、《国家教育委员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
5、《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
6、《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
7、《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
8、《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学[1996]24号)。
以上已废止的规章,不得再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特此通知。
教育部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