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8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1996-06-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使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取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70&order=2&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F73%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1705&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