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96-02-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1996年2月29日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C5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109&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