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 颁布日期:1989-09-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坚决取缔。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禁止赌博的工作,督促和检查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依靠群众,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并把禁止赌博的条款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使反对赌博形成风气。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发现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任何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 第八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第九条 偶尔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小的,由有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少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输赢金额累计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四)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六)聚众赌博,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予以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特大的;
(三)因赌博受过三次治安处罚,继续赌博的;
(四)聚赌抽头,情节显著轻微的。 第十四条 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他人赌博的,按照其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的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或包庇赌博的。 第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七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表示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一)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的;
(三)赌博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用于查禁赌博的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使用暴力、威胁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本条例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对本单位赌博活动不制止,或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应按规定开具统一制作的收据,对罚没收入应作详细记载,写明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查办人和罚没数额。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对截留、挪用或贪污被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罚款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要出示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在四川省境内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活动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工作中,应依靠群众,依法办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禁止本辖区内的赌博活动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经常进行检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对村民、居民进行禁止赌博的宣传教育,并把禁止赌博的条款列入村规民约、街规民约,经常予以检查,使反对赌博形成风气。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防止赌博活动的发生。 第七条 任何单位、组织发现赌博活动应予制止,及时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任何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揭发赌博活动。 第八条 赌具、赌资一律没收,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 第九条 偶尔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小的,由有关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少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输赢金额累计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四)提供赌博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五)为赌博巡风放哨,或在查禁赌博时为参赌人通风报信的;
(六)聚众赌博,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巨大的;
(三)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与赌博的;
(四)具有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严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予以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特大的;
(二)六个月内三次以上赌博,输赢金额累计特大的;
(三)因赌博受过三次治安处罚,继续赌博的;
(四)聚赌抽头,情节显著轻微的。 第十四条 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他人赌博的,按照其招引、诱骗、胁迫、教唆或包庇的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车船等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或包庇赌博的。 第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犯有其他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数罪并罚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七条 赌博者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表示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参与赌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扬、奖励:
(一)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的;
(三)赌博者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用于查禁赌博的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给。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使用暴力、威胁办法,情节较轻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检举、揭发或制止赌博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本条例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对本单位赌博活动不制止,或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没收、追缴赌博财物和罚款,应按规定开具统一制作的收据,对罚没收入应作详细记载,写明时间、地点、案由、当事人、查办人和罚没数额。
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对截留、挪用或贪污被没收、追缴的赌博财物、罚款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时,要出示证件,除特殊情况外,应有两人以上参加,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裁决和执行;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在四川省境内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