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传染病防治法问题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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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国务院已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为我国法定的传染病进行依法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传染病防治法是开展防治“非典”传染病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部法律对于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位负责人还就这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传染病是人类的天敌。防治传染病,要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依靠法律。1989年2月,总结我国防治传染病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建立和完善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机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整部法律共7章41条,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定传染病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传染病的控制,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这部法律是这次开展防治“非典”传染病的重要法律依据。
  问:卫生部已经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对法定传染病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不同传染病的危害程度,传染病防治法列出了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类法定传染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管理。同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非典”是一种新发现的疾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4月8日,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这样,就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非典”进行监测、报告、控制和监督。这对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开展“非典”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问:传染病防治法对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是怎么规定的?对传染病的预防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及时报告和公布传染病疫情,可以引起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重视,共同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和蔓延。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1)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3)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5)按照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核实、检查和指导。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对传染病的预防措施,该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各种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2)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4)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5)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必须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6)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等等。
  问:各级政府、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负有什么职责?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职责,负责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1)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3)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问: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负有什么责任?
  答:防治传染病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紧密配合,共同行动,严加防范和控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问:对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哪些控制、隔离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法定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对实施有关措施予以配合。对法定传染病中严重的传染病,传染病病人和病原体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以上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哪一级政府有权宣布疫区?对疫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将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区域宣布为疫区,在疫区内采取强有力的控制措施,是控制传染病扩散的有效手段。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可以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处理?
  答: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防治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主要有:
  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2、有上述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全社会都已经紧急动员起来,团结一心,战胜各种困难,与这场突如其来的传染病灾害进行顽强斗争,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力领导下,在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严格依法办事,我们一定能够夺取这场抗“非典”斗争的最后胜利。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106551&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