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计算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案件获利数额的批复

  • 颁布日期:1989-12-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办理单位投机倒把案件中非法获利数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们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认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全部非法所得计算在内;在确定追缴非法所得数额时,对已经作为税金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以不再计入应追缴的数额。
  此复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7&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41C%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04&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