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8-12-2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6&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9D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102&OpenCondition=】